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科技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市科技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市知识产权局的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 监督的任务:督促领导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防止领导干部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第四条 监督的重点对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机关正科级实职以上人员、局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监督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是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行政法规。
(二)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情况。是否做到令行禁止,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是否按时按质完成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局务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的程序任用干部和用人失察、为自己和他人跑官要官等问题;是否存在民主推荐中拉选票、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等问题。
(四)遵守民主集中制情况。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否存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
(五)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奖励情况。局机关全体干部,一般不承担或参加本局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确因工作需要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须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一般不参加申报本局组织的市级科技奖励,特殊情况确需申报评奖的,需经局党组批准。参与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奖励评审,出现与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所有监督对象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奖工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在项目评估、评审、鉴定、评奖活动中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鉴定、评奖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成果鉴定、科技评奖活动;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和以其他各种名目发放的与评估评审、验收、鉴定有关的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其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是否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和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和要求;是否落实、完成单位和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和拖欠公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
(七)、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是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是否违反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是否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及到下属单位或项目关系单位、业务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问题。
(八)、作风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是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切实抓好机关党建工作;是否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是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办公室、财务科等职能部门及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要按照形成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明确规范的要求,各司其职,努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局党组将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监督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监督。
(一)实行信访函询监督制度。根据群众信访反映,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属于一般廉洁自律以及轻微违纪问题,采取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进行谈话核实,诫勉教育,并要求被举报人或其所在单位、部门就举报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对于重大违纪问题,由驻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局党组同意,立案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报市纪委。
(二)实行服务对象监督卡制度。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招标、成果鉴定、评奖时,设立服务对象监督卡,对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上述活动过程中的廉政情况给予评价,接受外部监督。
(三)实行谈话和诫勉制度
1、任职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任职,由局党组对其进行任职谈话,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
2、廉政谈话。按照有关要求,驻局纪检组长同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廉政谈话,就本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的重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导干部本人需在事前或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写出报告,交组织人事部门。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或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任期审计。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重点地进行任期内年度或阶段经济责任审计;
2、离任审计。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对其在任期间财务和经济工作进行审计。
(六)实行年度廉政考核及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考核,开展述廉评廉,对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诫勉谈话。对不够立案的轻微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驻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与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其说明和表态做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存入廉政档案。
(二)警示通知。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需立案调查,经诫勉谈话或批评仍未改正的,由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向其下达“廉洁自律通知书”,予以警示。
(三)内部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需立案调查的,在责令改正,写出深刻检查的同时,视情节对其进行内部通报。
(四)组织调整。对受到内部通报或警示期内仍没有认真整改,群众意见较大的当事人,局党组对其进行相应的组织调整。
(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违纪的当事人,根据违纪事实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